中国网财经11月7日讯 据深圳海关网站消息,深圳海关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46号】(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深圳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富桂精密)2019年8月1日持530120191012342277、530120191012342279号等十五份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散热风扇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25758555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ES08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并检验鉴定,报关单530120191012342277、530120191012342279所申报的所有货物共计674.49公斤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富桂精密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天眼查显示,深圳富桂精密由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业富联(601138,股吧);证券代码:601138)100%控股。
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46号】
当事人:深圳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洪金生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民清路东侧富士康科技工业园F8d区厂房1栋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
2019年8月1日,当事人公司持530120191012342277、530120191012342279号等十五份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散热风扇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25758555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ES08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并检验鉴定,报关单530120191012342277、530120191012342279所申报的所有货物共计674.49公斤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固体废物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书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