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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688007.SH)及旗下峰米北京被台达电子工业起诉 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信息来源:j-u.cn   时间: 2019-10-06  浏览次数:25

格隆汇9月20日丨光峰科技(688007,股吧)(688007.SH)公布,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份《民事起诉状》((2019)京73民初1275 号、1276号)等相关材料。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截至公告日,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9)京73 民初1275 号案:原告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为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为公司

原告称其系专利号ZL201410249663.7“光源模块与色轮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制造、销售了型号为“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410249663.7“光源模块与色轮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1万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9)京73 民初1276 号案,原告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为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为公司

原告称其系专利号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制造、销售了型号为“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1万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公司分析,公司产品未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侵犯该涉案的2件专利的可能性低。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此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1、2018年公司激光电视产品销售额占比2018年销售收入22.13%,2019年公司激光电视业务整体保持正常发展,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规格型号为“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该型号产品为公司在2019年推出的一款新的产品,截至本公告日,该型号产品销售金额及库存金额不到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的10%。

2、若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MJJGTYDS01FM”米家激光投影电视这款产品,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经济损失、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但鉴于:1)、专利侵权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后的终审判决一般至少需要两年时间,2)、上述产品属于更新迭代周期较短的ToC端消费性电子产品,因此,公司短期内业绩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但长期来看,若败诉会对公司未来激光投影电视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激光电视业务是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本次公告的诉讼败诉,将会对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公司整体战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锯工业网证实,仅供您参考